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葉香婷
被 告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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