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號
CYDV,106,補,24,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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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葉香婷
被   告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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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