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號
CYDV,106,補,21,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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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被   告 林宛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計算式:30
0,000 元+1,000,000 元=1,3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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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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