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陳昱元 通訊地址:臺南郵政16-35號
被 告 林玲玉
宣玉華
顏大和
林朝松
蔡啟文
馬凱慧
鄭淑貞
黃倩鈺
翁雅芳
鄭淑貞
黃倩鈺
翁雅芳
蕭惠芳
侯志融
陳姿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著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
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
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
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
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4亦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具體表明係請求被告回復原狀或金錢賠
償?若係金錢賠償,則其數額為何?復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等事項,且亦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故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前開事項與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
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