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周文立
再審被告 邱國進
邱國珍
李天行
李錦樑
李俊德
李長興
林茂明
李曉芳
李曉玲
劉秀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邱國進等間,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
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91元,應繳再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