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號
CYDV,106,補,1,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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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周文立
再審被告  邱國進
      邱國珍
      李天行
      李錦樑
      李俊德
      李長興
      林茂明
      李曉芳
      李曉玲
      劉秀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邱國進等間,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
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91元,應繳再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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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