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秋炳
相 對 人 陳青宏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1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五一號清償借款事件全部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比對鈞院105 年訴字第51號 清償借款事件之庭訊筆錄,聲請人前次有聲請自費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但是由於聲請人不懂書寫,只有申請一個庭期, 希望鈞院准予聲請人申請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 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 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 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光 碟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 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1號清償借款事件 之當事人。而查,聲請人前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書狀, 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是為了要比對錄音及筆錄 內容,惟查,聲請人前次僅有申請民國105 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庭期部分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具狀陳稱為明瞭比對 本院105 年訴字第51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庭訊筆錄,希望本院 准予聲請人申請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應可認聲請人已 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符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規定要件,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又查,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規定,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
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諭知上揭 規定意旨於主文第二項,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四、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