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58號
CYDV,106,司促,458,2017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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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5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顏文章
債 務 人 來立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曹榮信

債 務 人 曹明夫
債 務 人 曹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伍萬元,及
  自其中㈠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肆
  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玖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伍佰
  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㈤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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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來立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