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9年度,1086號
TPDM,89,自,1086,200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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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О八六號
  自 訴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王文卿
  代 表 人 王文卿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賴毓敏
  代 表 人 賴毓敏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
        張進修
  被   告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張華禎
  代 表 人 張華禎
  選任辯護人 黃怡騰
        楊克成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事 實
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理 由
一、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 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八九四號著有判例。二、本件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 非自然人,而自訴人所訴之犯罪行為,法律上又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在 程序法上自亦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 正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 自 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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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張華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王文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賴毓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