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徐榮暉
相 對 人 黃仲佑即南興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 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 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 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 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亦有規定。依前開規定,勞資爭 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是此項聲請之裁定 ,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形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 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當事人就調解內容之債務 存否有所爭執,事涉實體問題,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又 強制執行應以執行名義所載範圍為範圍,故凡執行內容所載 之給付其範圍必須確定,為執行名義之調解書如未具備此項 要件,縱令該調解書業經法院依法核定,亦應認其執行名義 尚未成立(最高法院51年臺抗字第219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如勞資爭議之調解內容中,當事人一方所負私法上給付義 務之範圍未能確定者,應認為不適於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5 年8 月1 日經嘉義縣社會局 就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同意聲請 人於公傷假期間每月需持醫師診斷書證明給付聲請人薪資, 並於每個月10日由聲請人至相對人處領取現金(相對人亦需 補足5 月20日至5 月30日期間差額薪資新臺幣【下同】4,49 9 元、含6-7 月份薪資各20,008元一併於105 年8 月10日給 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勞資爭議調解之事實,業據提出 嘉義縣社會局勞資爭議協調記錄為證,固堪信屬實。惟觀諸 嘉義縣社會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記載:「相對 人同意聲請人於公傷假期間每月需持醫師診斷書證明給付聲
請人薪資,並於每個月10日由聲請人至相對人處領取現金( 相對人亦需補足5 月20日至5 月30日期間差額薪資4,499 元 、含6-7 月份薪資各20,008元一併於105 年8 月10日給付) 。」等語,該調解方案所謂「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於公傷假期 間每月需持醫師診斷書證明給付聲請人薪資,並於每個月10 日由聲請人至相對人處領取現金」,其「公傷假期間」並不 明確,且未載明每月薪資為若干?每個月10日是從何年何月 開始?並不確定,致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之數額無從確定 ;又所謂「相對人亦需補足5 月20日至5 月30日期間差額薪 資4,499 元、含6-7 月份薪資各20,008元一併於105 年8 月 10日給付」,究指為何?是否包含於上開薪資中,抑或額外 再給付?依上開調解方案,本院實無從認定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公傷假期間之薪資金額究為多少?公傷假期間多久?是 否包含相對人需補足的薪資差額等?足認兩造於調解時並未 就給付之明確數額達成共識,資方即相對人應給付之數額不 明確。況南興工業社之負責人為黃溪南,組織類型為獨資, 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則聲請人受僱於南興工 業社,因勞資發生爭議,由黃仲佑參與調解,則本件與聲請 人達成勞資爭議調解之人究係黃仲佑即南興工業社,或黃溪 南即南興工業社,黃仲佑僅為受任人,亦有疑義。依上揭最 高法院判例意旨,該調解內容性質上顯不適於強制執行,核 屬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第2 款所定法院應予駁回聲請之情 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洵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又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 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再者,依法 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 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之金額最少逾10萬元,依前 揭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本應徵收程序費用1,000 元,僅因前揭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而暫免徵收,然依前述規定,本 院於裁定時仍應為程序費用負擔之裁判。是依前述規定,併 確定本件程序費用1,000 元應由聲請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 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