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為抵押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號
CYDV,105,重訴,2,20170106,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950,000元,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268,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1/1頁


參考資料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