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3號
上 訴 人 伍阿路
訴訟代理人 伍于坤
被 上訴 人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523,15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