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53號
CYDV,105,訴,653,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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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   告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雪
被   告 冷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逸明
訴訟代理人 魏亦明
      林振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 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該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原為吳松霖,於本院繫屬中變更為楊美雪,並以書狀聲明承 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於民國104年9月1日訂立「二氧化碳槽車買賣 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以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向被告購買佳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益公司) 製造之車載型容器(編號:13Z0000000000,下稱系爭槽 車),原告已全額付訖。
(二)原告向被告購買系爭槽車係為作為載運高壓二氧化碳氣體 使用,被告因系爭槽車設備老舊,故於交車前委請乾佑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乾佑公司)重新整修,依據職業安 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第4項,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 查規則第162條之1第1項、第162條之2第1項規定,原告需 向檢查機構申請CIS變更檢查合格後,方得使用系爭槽車 ,惟經原告發函催告,被告仍遲未能提出佳益公司製造系 爭槽車之原始構造詳圖,致系爭槽車無法通過變更檢查, 復因被告未與原告辦理交車手續,原告之操作人員無法確 認槽車上各閥件之正確位置,易導致操作錯誤之情況發生 ,又如高壓氣體槽車發生異常狀況時(如槽體洩漏、槽體 壓力異常、槽體外觀結冰等),操作人員將無法判斷該採 取何種緊急應變措施,以上各節均可能衍生操作人員遭洩 露高壓氣體凍傷、槽體爆炸等重大工安事故,故原告迄今



均無法使用系爭槽車。且系爭槽車已有車齡30多年,被告 卻講只有20年。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 第254條之規定以本起訴狀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收受起 訴狀繕本7日內交付系爭槽車之構造詳圖,逾期即解除契 約不另為解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給付之 價金100萬元。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1、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5年11月22日以勞職南3字第 1050512136號函之說明亦稱「危險性設備(高壓氣體容器 )之熔接、構造及竣工檢查項目,僅對高壓氣體容器本體 焊道及強度進行檢查,其檢查項目未及槽體之檢查,故無 槽車之內部管線圖可提供貴院參辦」等語,即可知被告辯 稱系爭槽車之管線圖都送給檢查機構,原告可自行向檢查 機構調閱云云,要難可採信。另同日函文雖稱「另查指設 備已於105年2月1日由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定期檢 查合格在案,其有限期限至106年2月2日」等語,被告亦 稱「每年例行之安全檢查亦無庸出系爭槽車構造詳圖」云 云,然依據前揭「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原 告如欲辦理第161條之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 重新檢查、第162-2條之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 變更檢查,若無系爭構造詳圖仍不得為之;甚且高壓氣體 容器如無法依規定定期實施內部檢查時,依據第156條規 定亦須提出構造詳圖報經檢查機構核定後,方能延長其內 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檢查方式替代,堪認原告因被告無法 提出系爭槽車之構造詳圖,而處於隨時可能無法繼續使用 系爭槽車之不確定狀態。
2、被告自陳「關於佳益公司製造之系爭槽車之構造詳圖應已 交付給相關檢查機構,被告並無留存」等語,則被告無法 補正其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可堪認定,原告依債務不履行 之規定解除兩造間契約,即為適法。
(三)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被告均否認之,被告並無民法第 227條、第229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原告主張解除契約請 求返還已付之買賣價金顯無理由。查兩造於購買系爭槽車 之前,已往來交易多年,原告於103年間已多次至被告工



廠討論要購買系爭槽車事宜,非常了解系爭槽車之狀況, 經被告103年12月27日報價,並告知該槽車屬舊車現役( 74年3月製造,系爭契約第一條亦明載),原告經深思熟 慮後才於104年1月29日簽回報價單決定購買,被告基於與 原告為長期客戶關係,故於104年2月13日自費20萬元委請 乾佑公司重新整修(更新保冷材質及車體改為久利氣體) ,原告也多次至乾佑公司查看,卻延至104年9月1日才簽 訂正式買賣合約書,隨即催促被告趕快交車,原告於104 年10月5日委請訴外人曾帆瑜去牽車,兩造已完成整個交 易程序及相關文件的轉移,原告於104年10月12日始支付 買賣價金100萬元,被告已履行買賣契約完畢,並無不完 全給付,豈料原告竟遲至一年後反悔要求解約退還系爭槽 車。
(二)原告稱「其需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合格後,方得用系 爭槽車…被告遲遲未能提出佳益公司製造系爭槽車之原始 構造詳圖,致系爭槽車無法通過變更檢查,原告迄今均無 法使用系爭槽車…云云,均不實在:
1、原告於購買系爭槽車前已充分了解被告所有系爭槽車當時 屬現役且正常使用於運送液態二氧化碳之車輛,而系爭槽 車每年都經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 中心」所屬「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派員檢查通過 ,並發給正式檢查合格證,被告每年提出系爭槽車檢驗時 ,不曾被檢驗單位要求需特別提供「槽車線路圖」。兩造 簽訂系爭契約時,雙方協議交車後由原告自行提出槽車檢 驗,竟於104年11月23日發函稱「…當初購買該桶槽時未 明確告知已38年,現合作廠商有安全顧慮,因而15日內貴 公司如無法提供槽車桶槽管路流程圖,槽車將退回貴公司 ,請貴公司立即歸還本公司已付全額貨款」云云,經被告 於104年12月2日以冷嘉字第1041202001號函覆「當初交易 槽車時已明確告知是舊設備,且為符合工安與客戶要求, 委請乾佑公司重新整修(費用約20多萬元),並依槽車實 體繪製管路圖;另外,104年11月底監理所,驗車也完成 過戶手續」等語,故原告原先要求被告提出「槽車桶槽管 路流程圖」,被告也已提供由乾佑公司依槽車實體繪製之 管路圖給原告,原告起訴後又改口要求被告應提出佳益公 司製造系爭槽車之「原始構造詳圖」,否則其無法通過變 更檢查云云,實屬無理。
2、被告依約交付原告系爭槽車時,系爭槽車並無「經修改」 致「其構造部分有變動者」之情形,原告所謂申請變更檢 查與被告交付系爭槽車時每年例行性槽車檢查合格之情形



不同,系爭槽車於被告交付原告前並無經修改其構造部分 有變動而需要申請變更檢查之情形,原告所稱其要申請變 更檢查亦與被告無關,況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62條之2第1項亦規定應檢附之構造詳圖「但檢查機構 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原告究竟有無向檢查機構提出 系爭槽車變更檢查及檢查機構有無認為必要檢附系爭槽車 之構造詳圖,均未見原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豈可以被告 未交付構造詳圖云云作為解除契約之理由,甚為無理。(三)原告又稱因無系爭槽車之原始構造詳圖致「其操作人無法 確認槽車上各閥件之正確位置,易導致操作錯誤之情況發 生,又如高壓氣體槽車發生異常狀況時,操作人員將無法 判斷該採取何種緊急應變措施…」云云,顯可歸責於原告 操作人員能力之不足,實與有無原始構造詳圖無關,被告 並無可歸責之事由。
(四)綜上,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原告與被告於104年9月1日訂立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以 100萬元向被告買受系爭槽車。
2、原告已支付價金100萬元予被告。
3、被告已將系爭槽車交付予原告,並完成過戶手續。 4、系爭槽車於分別104年1月16日、105年2月1日由中華民國 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檢查合格,有效期限至106年2月2日。(二)爭執事項:
1、被告是否有交付系爭槽車之構造圖之義務?四、本院判斷:
(一)被告是否有交付系爭槽車之構造圖之義務? 1、查系爭槽車於分別104年1月16日、105年2月1日由中華民 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檢查合格,有效期限至106年2月2日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 11月22日勞職南3字第1050512136號函及所附檢驗結果報 單可證(本院卷第163、165、173頁)。足證系爭槽車係 經主管單檢驗合格,目前仍在有效期限內。
2、系爭槽車係74年製造,迄今已有31年,此有系爭槽車之檢 驗合格單可證(本院卷第135頁)。又系爭契約上已載明 系爭槽車係1985年份,足證原告於買賣時已知系爭槽車有 30年車齡。是原告主張被告只告知系爭槽車有20年云云,



並不可採。
3、原告原係要求被告提出「槽車桶槽管路流程圖」,此有原 告104年11月23日函可證(本院卷第137頁)。且被告亦已 提供由乾佑公司依槽車實體繪製之管路圖給原告,此有管 路圖可證(本院卷第85頁)。而原告於本件起訴又改口要 求被告應提出系爭槽車之「原始構造詳圖」,是其前後要 求不一。
4、按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 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 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 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使用、變更或其他檢 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 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 第1、4項);本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檢查,由中央主管 機關依機械、設備之種類、特性,就下列檢查項目分別定 之:⑴、熔接檢查。⑵、構造檢查。⑶、竣工檢查。⑷、 定期檢查。⑸、重新檢查。⑹、型式檢查。⑺、使用檢查 定期檢查。⑻、變更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4 條)。依此規定具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應即經檢驗合法 始能使用。然系爭槽車業經檢驗合格,且仍在有效期限內 ,原告即得為系爭槽車之合法使用。
5、次按高壓氣體容器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 型式檢查申請書,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 檢查機構申請檢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44條第1項);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熔接檢查時, 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熔接檢查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47條);製造人申請 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構造檢 查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 規則第151條)。依上述之規定,係規範製造人製造高壓 氣體容器或修改之檢驗程序,非謂系爭槽車所有權人應保 留構造圖或線路圖之義務務。
6、復按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重新檢查時,應填 具高壓氣體容器重新檢查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⑴、 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⑵、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 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⑶、前經檢查 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第151條第3項及第152條規定, 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61條)。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查時,



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⑴、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⑵、高壓氣體容器明細 表二份。⑶、變更部分圖件。⑷、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⑸、前經檢 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第151條第3項及第152條規定,於 變更檢查時準用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62-2條)。依上述之規定,所有人對高壓氣體容器重新 檢查時,固有提出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之必要。然此並 非強制必需提出之文件,如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亦得免 檢附。故無從據此而認所有權人有強制保留系爭槽車構造 圖或線路圖之義務。況且系爭槽車自78年迄今每次檢驗均 合格,此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11月22日勞職南3 字第1050512136號函及所附檢驗結果報單可證(本院卷第 163-271頁)。益證被告並無保留系爭槽車構造圖或線路 圖之必要與義務。
7、並無所有人應保留槽車、容器內部構造圖或線路圖之相關 法規,此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12月15日勞職南3 字第1050512732號函可證(本院卷第277頁)。且依系爭 槽車之相片可證(本院卷第79頁),系爭槽車係一封密式 之容器,如內部有何異狀,縱有內部構造圖或線路圖,除 非將系爭槽車銲切開來,否則無從由外表判斷係內部何處 出問題。故系爭槽車縱出現問題,亦僅能先由外部作必要 之處置,無法自內部作處理。從而系爭槽車之內部構造圖 或線路圖,並非使用上之必要文件。
8、綜上,被告並無保留系爭槽車內部構造圖或線路圖之義務 ,且槽車之內部構造圖或線路圖,亦非使用上之必要文件 。再者,系爭槽車經主管機關檢查合格,有效期限至106 年2月2日,而系爭槽車既經檢驗合格,即得合法上路使用 。故難認被告有交付系爭槽車內部構造圖或線路圖予原告 之義務。
(二)被告既無交付系爭槽車構造圖或線路圖予原告之義務,且 系爭槽車已交付予原告,復經檢驗合格,原告之使用上安 全無慮,故被告就系爭契約即無任何違約之情事。從而原 告以被告未交付系爭槽車內部構造圖或線路圖,而依民法 第227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第254條之規定解除系爭 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價金100萬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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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冷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