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翁官祺
相 對 人 翁鎮喜
關 係 人 黃秋貴
翁佳徽
翁明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翁鎮喜(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黃秋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翁鎮喜之監護人。指定翁官祺(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翁鎮喜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父子關係,相對人於民國101年3月29 日因血管性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 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規定,請求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黃秋貴為 監護人,暨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 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 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 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 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 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 附卷可稽。嗣經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態,於財團法人佛 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醫師陳慶鵬前就下列事項詢問相對
人,其回答:「(姓名?)翁鎮喜。」、「(幾歲?)多少 。)」、「(幾名子女?)未答。」,再經鑑定醫師為鑑定 結果略以:相對人於99年7月16日腦下垂體開刀後認知功能 退化,100年就診發現對問答無法清楚回答,105年9月26日 安排心理測驗,無法聽懂問話,只會重複回答問話,認知功 能評估為0分,生活狀況、失智狀況達重度,需他人幫忙, 相對人完全無法判斷是非輕重,相對人目前是因其他心智缺 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有本院105年11月28 日勘驗筆錄附卷可憑。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及鑑定意見, 認相對人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從 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相對人翁鎮喜受監護之宣告,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相對人最近親屬為配偶即關係 人黃秋貴、長子即關係人翁明漢、長女即關係人翁佳徽、次 子即聲請人翁官祺。黃秋貴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聲請人翁官祺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而相對人長子翁明漢、長女翁佳徽亦表示同意分別由黃秋貴 、翁官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 ,業據黃秋貴、翁官祺於本院105年11月28日調查期日時陳 述明確,並有戶籍謄本、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黃秋貴 、翁官祺為相對人之配偶、次子,均為相對人至親及其等之 意願,認由翁官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關係人黃秋貴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並依上揭規定,指定聲請人翁官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五、又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 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 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本件關係人黃秋貴既任相對人之監 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前揭規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翁官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 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