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張簡華正
被 上訴人 嘉義縣布袋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鳳梅
被 上訴人 嘉義縣義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顏蔡淑惠
被 告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訴訟代理人 黃國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
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9,361 元(計算式:3,051,740 元
【土地公告現值530 元5758平方公尺】+427,621 元【因農用
證明經撤銷後補繳之土地增值稅】+1,000,000 元【精神慰撫金
】=4,479,361 元【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應徵裁判費
6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