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70號
CYDV,104,訴,770,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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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0號
原   告 謝三郎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秀禎
複 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被   告 李邱枣
      林惠美
      林建良(即林文彬繼承人)
      林水木(即林金盾繼承人)
      林文通(即林金盾繼承人)
      林啟冬(即林金盾繼承人)
      許林秋月(即林金盾繼承人)
      林秋鳳(即林金盾繼承人)
上 七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黃琼慧
      周現同(即周金和繼承人)
      李周蘭(即周金和繼承人)
      林順風
      鄭碧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順風
被   告 林清山(即林老亦繼承人)
      林寶猜(即林老亦繼承人)
      林榮聰(即林老亦繼承人)
      林進發(即林老亦繼承人)
      林惠琴(即林老亦繼承人)
      李郭亭
訴訟代理人 李龍宏
      黃玉春(即蔡郭丹繼承人)
      蔡秉臣(即蔡郭丹繼承人)
      蔡梓斌
      黃楊美
      楊世崇
      周蘭
      陳淑華
      林明偉
      楊鵬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5,155元。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拆
屋還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土地之返還請求權,其標的物為土
地,至返還土地應將地上建物拆除,乃返還土地之結果,非屬訴
訟標的之利益,故核定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之價額
為準,拆除之建物價額不計算在內。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
,依民法第821 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
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
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民法第818 條規定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
,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其基於土地共有人
之地位,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返還被無權占用之共有土地予
全體共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規定,就該訴訟所得受之
利益,自應以請求返還被占用土地面積之全部價額計算。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⒈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就門牌號碼嘉義市○
○路00號房屋(建號嘉義市○○○段000 號)坐落於嘉義市○○
○段00000 地號土地之登記事項辦理滅失或更正登記。⒉被告李
邱枣應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
1 -1、面積3 ㎡;代號1-2 、面積35㎡之建物及地上物(門牌號
碼嘉義市○區○○路○段000 巷0 號)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
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⒊被告林惠美應自坐落嘉義市○○○
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2 、面積59㎡之建物(門牌
號碼嘉義市○區○○路○段000 巷0 號)遷出,並將該部分土地
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⒋被告林建良應將坐落嘉義市○○
○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2 、面積59㎡之建物(門
牌號碼嘉義市○區○○路○段000 巷0 號)拆除,並將該部分土
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⒌被告林水在、林文通林啟冬
許林秋月林秋鳳應連帶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0 地號土
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3 、面積59㎡;代號16、面積19㎡之建物及
地上物(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段000 巷0 號)拆除,並
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⒍被告黃琼慧應自坐
落嘉義市○○○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4 、面積59
㎡之建物(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段000 巷0 號)遷出,
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⒎被告周現同、李
周蘭應連帶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
代號4 、面積59㎡之建物及地上物(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
○段000 巷0 號)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
有人。⒏被告林順風應自坐落嘉義市○○○段00000 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代號7 、面積17㎡之建物及地上物(門牌號碼嘉義市
○區○○路○段000 巷0 號)遷出,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
其他全體共有人。⒐被告鄭碧端應自坐落嘉義市○○○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7 、面積17㎡之建物及地上物(門牌
號碼嘉義市○區○○路○段000 巷0 號)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
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⒑被告林清山林寶猜林榮聰
林進發林惠琴應連帶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0 地號土地上
如附圖所示代號6 、面積36㎡之建物及地上物(門牌號碼嘉義市
○區○○路○段000 巷0 號)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
其他全體共有人。⒒被告李郭亭應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8 、面積20㎡;代號5 、面積9 ㎡之
建物及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⒓被告黃玉春、蔡秉臣、蔡梓斌應將占用坐落嘉義市○○○段
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11、面積17㎡之土地之地上物
拆除清空,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⒔黃楊
美應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12
、面積22㎡之建物及地上物(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段00
0 巷00號)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⒕被告楊世崇應將坐落嘉義市○○○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
所示代號13、面積22㎡(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路○段000 巷
00號)、代號14、面積24㎡之建物及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
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⒖被告周蘭應將坐落嘉義市○○
○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代號15、面積23㎡之建物及地
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⒗被告
李邱枣、林建良、林水木、林文通林啟冬許林秋月林秋鳳
周現同李周蘭鄭碧端林清山林寶猜林榮聰林進發
林惠琴李郭亭黃玉春、蔡秉臣、黃楊美楊世崇周蘭
向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是依前開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78,854元【計算式:(231.41+38+59
+78+59+17+36+29+17+22+46+23)35,032+(8,900
+12,300+3,23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4,224 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35,155元後,尚應補繳179,06
9 元。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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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