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00號
CYDM,106,聲,100,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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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惠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惠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侯惠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11月、10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6 年1 月17日核准假釋,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2 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短刑期日數8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8 年11月20日,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坤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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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