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747號
CYDM,105,訴,747,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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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國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1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五年度訴字第七四七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12月22日以105年度訴字第74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 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是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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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