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241號
CYDM,105,訴,241,20170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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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詩蕾
選任辯護人 楊勝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張詩蕾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後,應補充「,累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二、查本件被告張詩蕾犯如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所 示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此業 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241 號判決認定且確定在案,而依 上開判決理由欄「甲、貳、七論罪科刑」之「㈣」記載:被 告張詩蕾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 第5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3 年12月1 日執 行完畢。…是被告陳志賢、蔡淵欽張詩蕾均係於前案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各罪(被告陳志 賢、蔡淵欽部分係指其等本案所犯各罪;被告張詩蕾部分係 指其本案除附表七編號1 以外所犯各罪,其就附表七編號1 部分,不構成累犯),均為累犯等語以觀,足見上開判決業 已認定被告張詩蕾除該判決附表七編號1 以外所犯各罪(即 包含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均 為累犯,且據上論斷欄亦有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記載,是原 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張詩蕾所犯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部分,顯僅係漏載累犯,且該 漏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茲補充如主文所示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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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