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7號
NTDV,106,司拍,7,2017011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邱益財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邱益銘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人聲請拍賣之抵押物其中南投縣竹山鎮桂林段619、669
  、768、764、759、670地號土地及南投縣竹山鎮桂南段797
  、798、804、1080-1、1279-1、796、788、787地號土地,
  現所有權人均為聲請人,聲請人聲請拍賣自己所有之土地是
  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㈡另聲請人聲請拍賣之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其他土地之登記謄本上抵押權登記內容,該
  土地現已非共同擔保之地號,是該土地現應已無抵押權登記
  ,聲請人聲請該筆土地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並
  提出南投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
  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
  不得遮隱)。
 ㈢請於查明前開二項後,具狀更正本件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
  。
 ㈣另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均未記載到期日,請具狀補正敘明
  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