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5號
NTDV,106,司促,365,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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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素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柒佰零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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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