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8號
NTDV,106,司促,328,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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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淳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七點八三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僅邱淳敏
  人,無從為連帶給付,是債權人請求應負連帶責任給付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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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