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1號
NTDV,106,司促,211,2017011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黃正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本金金額百
  分之二點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