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潘祈蓁
債 務 人 王祥鴻
債 務 人 潘阿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祈蓁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同債務人王祥鴻
、潘阿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53,48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
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潘祈蓁自民國105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6,71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王祥鴻、潘阿
蘭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祥鴻、潘│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2.│
│ │1,274 │阿蘭、潘祈│月1日起 │ │15 │
│ │元 │蓁 │ │ │ │
├──┼───┼─────┼──────┼──────┼───────┤
│ 002│新臺幣│王祥鴻、潘│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2.│
│ │25,440│阿蘭、潘祈│月1日起 │ │15 │
│ │元 │蓁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祥鴻、潘│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74 │阿蘭、潘祈│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蓁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 002│新臺幣│王祥鴻、潘│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440│阿蘭、潘祈│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蓁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依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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