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8號
NTDV,106,司促,158,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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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兀瑪斯˙那卡夫蘭
兼法定代理 金文光

一、債務人兀瑪斯˙那卡夫蘭金文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利率
  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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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