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37號
NTDV,105,司拍,137,2017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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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崧存
相 對 人 林麗嬌
相 對 人 莊上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麗嬌於民國83年8月10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83年8月10日起至113年8月10日止,設定契約書約定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林麗嬌對聲請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林麗嬌於87年1月20日邀同第三人 莊國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900,000元,清償日為 89年1月20日,並約定應按月付息,如未按期依約付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相對人林麗嬌自88年3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利息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林麗嬌尚 負欠聲請人本金1,9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 如附表所示之部分不動產業已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莊上 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院98年度執忠字第3982號債權 憑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12月16日通知相對人林麗嬌莊上慶就本件 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等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莊上 慶雖為部分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 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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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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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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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鹿谷鄉 │仁義 │ │139 │林│1205.03 │全部 │林麗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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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鹿谷鄉 │仁義 │ │139-1 │林│753.04 │全部 │林麗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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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鹿谷鄉 │仁義 │ │139-6 │林│729.12 │全部 │莊上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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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投縣│鹿谷鄉 │仁義 │ │139-12 │林│1158.27 │全部 │莊上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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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南投縣│鹿谷鄉 │仁義 │ │139-15 │林│527.64 │全部 │莊上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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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南投縣│鹿谷鄉 │仁義 │ │139-16 │林│488.28 │全部 │莊上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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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南投縣│鹿谷鄉 │仁義 │ │139-17 │林│499.95 │全部 │莊上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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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南投縣│鹿谷鄉 │仁義 │ │139-18 │林│499.71 │全部 │莊上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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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南投縣│鹿谷鄉 │仁義 │ │139-19 │林│366.88 │全部 │莊上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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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南投縣│鹿谷鄉 │仁義 │ │139-20 │林│701.41 │全部 │莊上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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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