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張志賢
相 對 人 劉邦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邦嘉於民國104年5月26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之借款、票據等債務,債務清償期為105年5月25 日。而相對人負欠聲請人新臺幣900,000元之債務,於前開 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 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11月24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 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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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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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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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鹿谷鄉 │隆鳳 │ │379 │旱│1125.24 │5分之1 │劉邦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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