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22號
NTDV,105,司促,6722,2017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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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哲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盛德
代 理 人 黃淑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陽汽車服務商行
法定代理人 蔣侑生即蔣濟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
  (一)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補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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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哲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