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20號
NTDV,104,家訴,20,2017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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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白碧霞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白碧蓮 
      白彩頻 
      莊宜樺 
      白沛縢 
      白沛諺 
      白采潔 
      白若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5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有關「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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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