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6號
原 告 陳哲即三福煤氣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凱翔律師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因過失傷害案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上 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㈡查本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業 已終結,有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號卷可稽。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將原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 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進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撤銷停止訴訟程序部分為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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