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62號
NTDM,106,聲,62,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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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瑋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瑋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瑋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1 年8 月及1 年4 月(聲請書誤載為1 年8 月,應予更正)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1 月1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79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 終結日為107 年2 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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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