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庚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庚維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二、查受刑人謝庚維於民國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4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如附件編號1 所示);復於同年間因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09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8 月確定(如附件編號2 所示);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 訴緝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如附件編號3 所 示);又於同年間因違反藥事法之轉讓禁藥案件,經本院以 105 年度審訴字第3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如附 件編號4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如附 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各4 件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