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
第30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正傑因過失輸入禁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正傑原應注意大陸地區之電子煙補充劑等產品內含尼古丁 成分(NICOTINE),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 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即屬 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而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殊未 注意及此,於民國104 年6 月間某日起,向大陸地區網站「 阿里巴巴」賣家購買內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補充劑等產品 並寄送來臺,以此方式自大陸地區輸入未經核准輸入含有尼 古丁成分之電子煙補充劑等產品。又原應注意上開輸入之電 子煙補充劑等產品內含尼古丁成分,須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販賣,如未經核准而 擅自販賣,即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而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亦疏未注意及此,自輸入後之104 年6 月間某日 起至104 年12月31日為警查獲時止,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 以其所申請之會員帳號「like8043」販賣內含尼古丁成分之 電子煙補充劑等產品予不特定人,獲利共約新臺幣(下同) 1 萬元。嗣由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人員在上開網站向其購得上 開電子煙補充劑3 瓶,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 確含尼古丁成分,再經警於104 年12月31日至其位於南投縣 ○○鄉○○路0 段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 之物,查悉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正傑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員工劉偉辰於偵訊時之陳述。 ㈢本院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 年12月 16日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103 年3 月4 日函、會員拍賣代 號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南投縣政府衛生局104 年12月22 日函、扣案物品檢驗結果一覽表、販賣電子煙事實一覽表各 1 份、南投縣政府衛生局105 年3 月31日函及所附衛生福利 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9 份、訂單明細10份、刑案現 場照片10張、蒐證照片4 張。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於 104 年12月2 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12月4 日起生效。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規定「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業經修正為「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罰金刑由「50 萬元以下」修正為「1 千萬元以下」,此已涉及科刑規範之 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 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應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 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第1 項之過 失輸入禁藥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3 項、第1 項之過失販賣禁 藥罪。而被告自輸入電子煙補充劑等產品後之104 年6 月間 某日起至104 年12月31日為警查獲時止,過失販賣含有尼古 丁成分之電子煙補充劑等產品予不特定人,因該等犯罪態樣 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施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即屬「集合 犯」,自應論以包括一罪。
㈢又被告所犯過失輸入禁藥罪及過失販賣禁藥罪,係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並無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疏忽,過失輸入含 有尼古丁成分之禁藥、並且販售牟利,非僅危害不特定人之 身體健康,更有破壞我國藥品之管理機制,實有不該,兼衡 其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僅是網路零賣、而非大盤販售 ,販賣之數量及獲利非鉅,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之危害 ,及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網拍工作之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10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檢驗,結果均檢出尼古丁成分,係屬藥事法規定之禁 藥(見偵卷第99、100 、103 頁),有上開南投縣政府衛生 局105 年3 月31日函及所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 報告書在卷為憑(見偵卷第47至82頁),且上開扣案物均為 被告所有而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述明確(見 本院卷第22頁反面),爰依本案裁判時即104 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生效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 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電 子煙補充劑3 瓶,係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人員向被告購得(見 偵卷第42頁),已非被告所有,而如附表編號11至24所示之 物,雖為被告所有,但無證據證明內含尼古丁成分,尚難認 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均不予宣 告沒收。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 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 生效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自陳本案獲利共約1 萬元,為其犯罪所得,爰依上開規 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四、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3 項。
㈢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3 項。
㈣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哲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品名 │ 數量│
├──┼──────────────┼───┤
│ 1 │voodoo vape revenge │ 3瓶│
│ │電子煙補充劑 │ │
├──┼──────────────┼───┤
│ 2 │kingground(SHADOWHunter) │ 17瓶│
│ │電子煙補充劑 │ │
├──┼──────────────┼───┤
│ 3 │kingground(voodoo) kelthuzao│ 9瓶│
│ │電子煙補充劑 │ │
├──┼──────────────┼───┤
│ 4 │kilo(cereal milk) │ 5瓶│
│ │電子煙補充劑 │ │
├──┼──────────────┼───┤
│ 5 │kilo(kiberry yogurt) │ 24瓶│
│ │電子煙補充劑 │ │
├──┼──────────────┼───┤
│ 6 │kilo(dewberry cream) │ 5瓶│
│ │電子煙補充劑 │ │
├──┼──────────────┼───┤
│ 7 │the lost fog collection │ 6瓶│
│ │(neon cream) │ │
│ │電子煙補充劑 │ │
├──┼──────────────┼───┤
│ 8 │the lost fog collection │ 6瓶│
│ │(streek) │ │
│ │電子煙補充劑 │ │
├──┼──────────────┼───┤
│ 9 │brewell vapory(original) │ 5瓶│
│ │電子煙補充劑 │ │
├──┼──────────────┼───┤
│10 │brewellvapory(strawberry) │ 6瓶│
│ │電子煙補充劑 │ │
├──┼──────────────┼───┤
│11 │smok霧化芯捲 │ 2盒│
├──┼──────────────┼───┤
│12 │kanthal wire al │ 10卷│
├──┼──────────────┼───┤
│13 │smok霧化器 │ 28盒│
├──┼──────────────┼───┤
│14 │smok霧化芯捲 │ 3小盒│
├──┼──────────────┼───┤
│15 │koopor plus kp200主機 │ 26盒│
├──┼──────────────┼───┤
│16 │joyetech evic-vtc mini主機 │ 11盒│
├──┼──────────────┼───┤
│17 │rba coil(ni200線圈) │19小盒│
├──┼──────────────┼───┤
│18 │smok tf-q4霧化芯 │ 4小盒│
├──┼──────────────┼───┤
│19 │電池配件 │ 4盒│
├──┼──────────────┼───┤
│20 │triton rta system霧化芯 │ 12盒│
├──┼──────────────┼───┤
│21 │triton 霧化器 │ 10盒│
├──┼──────────────┼───┤
│22 │triton ni200霧化芯 │ 5盒│
├──┼──────────────┼───┤
│23 │sx mini主機 │ 2盒│
├──┼──────────────┼───┤
│24 │aspire濾心 │ 3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