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小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景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小月
訴訟代理人 林銘華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
15日本院臺東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2
4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