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5號
TNEV,106,南簡,15,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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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5號
原   告 豐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雲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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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