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6年度,12號
TNEV,106,南簡,12,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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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炳憲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3,0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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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