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6年度,97號
TNEV,106,南小,97,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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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97號
原   告 同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婷
訴訟代理人 陳宴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陳映宇、程
重強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映宇程重強之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陳映宇程重強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陳 映宇程重強之年籍、身分證字號,經本院以原告起訴狀所 載「陳映宇」、「程重強」及「高雄市○○區○○○路000 號22樓之1之2」住址查詢,均查無資料,是本院無法確定「 陳映宇」、「程重強」之當事人能力及應送達處所,原告之 起訴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如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起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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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