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簡調字,106年度,104號
TNEV,106,南司簡調,104,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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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原告 汪東明
訴訟代理人 許有茗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告 點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木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 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及同法第1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同一 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 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確認兩造間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其 所有坐落於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79年5月 31日所設定予相對人即被告權利價值新臺幣30萬元之抵押權 登記,其中塗銷抵押權登記,係屬不動產物權涉訟,專屬不 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另該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依上揭法律規定 ,自得就本件全部訴訟移送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合併管轄。玆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 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書記官 秦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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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點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