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1337號
TNEV,105,南小,1337,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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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代理人  陳亮元
被   告 曾亞薇兼曾魁元之繼承人
被   告 曾雯霙即曾魁元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3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月10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黃千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曾雯霙即曾魁元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曾魁元之遺產範圍內 與被告曾亞薇兼曾魁元之繼承人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 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①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八三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②新台幣貳萬肆 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二年一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之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 中③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三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之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曾雯霙即曾魁元之繼承人應於 繼承曾魁元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曾亞薇兼曾魁元之繼承人連 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千玲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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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