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1318號
TNEV,105,南小,1318,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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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31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薛裕達
被   告 洪瑋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20日
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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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