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31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薛裕達
被 告 洪瑋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2月20日
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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