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121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送達代收人 周鴻俊
訴訟代理人 張隆盛
被 告 潘蘭孏即潘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21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月2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賴煥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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