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586號
TPBA,105,訴,586,20170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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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 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麗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劉家全 律師
 黃麗蓉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 理人 賴建宏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林全(院長)
訴訟代理人 洪玉萊
      李孟純
參 加 人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鼎鈞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 律師
      趙慕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9 月3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所 準用。
二、本件前因經濟部於104 年9 月4 日以經授商字第1040118899 0 號函准予原告申請改選董監事之變更登記,悉因原告表示 參加人之法人代表張日炎不願就任監察人一職,無法提出其 之願任同意書所致,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訴願決 定以張日炎是否自始未就任,經濟部僅以原告未提出張日炎 之願任同意書,即認原告公司之監察人缺額而准予變更登記 ,似有違誤等為由而撤銷原處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 聲明則為「撤銷訴願決定」。是以,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是 否適法,應以確認「參加人之法人代表張日炎是否曾就任原 告公司監察人一職」為前提,而上開法律關係之爭執業經參 加人提起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存在之訴,刻正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4533號案件(下稱「另案」)審理中 ,而本件經濟部准予原告董監事之變更登記及訴願決定撤銷 原處分是否違法,須以另案審認張日炎與原告公司間是否存 在監察人之委任關係為憑,故於105 年9 月30日裁定在另案 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另案民事訴訟事件,業經參加人於105 年12月29日撤



回起訴,有本院之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4 頁),停止訴訟原因已不存在,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 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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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