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5號
原 告 陳軒翊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中信學校財團法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
代 表 人 施光訓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為中信訓評字第10 50000354號函(下稱系爭函),提起申訴未獲變更,提起再 申訴復經評議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再 申訴評議決定及系爭函。惟查,被告之所在地為臺南市安南 區台江大道3段6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本 件訴訟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