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1033號
TPBA,105,訴,1033,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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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予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陳金泉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葛百鈴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葉思延
 李明惠(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且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106年2月7日上午10時50分為準
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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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