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予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 律師
黃胤欣 律師
陳金泉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葛百鈴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葉思延
李明惠(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2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且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106年2月7日上午10時50分為準
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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