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4號
原 告 周南焜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名稱或姓名,如被告為自然人,應提出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附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如被告為法人,應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及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分別亦有規 定。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 項所明定。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請求法 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 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 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中記載被告為「蔡宏圖(國泰人壽)」, 則被告請求對象為蔡宏圖抑或國泰人壽即有不明,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應補正被告名稱或姓名,如被告為自然人, 應提出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附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 如被告為法人,應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復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 明泛稱,被告應給付原告等同甲等考績(3 等第)之年終獎 金包括考績獎金及效率獎金等語,原告之聲明並未明確特定 及適於強制執行,難認原告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後 ,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 率計算並補繳本件裁判費(得至司法院網站下載「徵收費用
標準程式」計算,網址為http://www.judicial.gov.tw/dow nload/download 01.asp#D01 )。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 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