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70號
TPEV,106,北補,70,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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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0號
原   告 宜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順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志銘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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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