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7號
原 告 徐曉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