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8號
原 告 張雯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1萬6,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