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48號
TPEV,106,北補,48,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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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8號
原   告 張雯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1萬6,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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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