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71號
原 告 詹文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志葦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瑪爾濟斯犬(寵物名:
吉米)乙隻,因原告未載該瑪爾濟斯犬之客觀現值,致本院無法
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陳報該瑪爾濟斯犬之客觀現值,並以該客觀
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