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971號
TPEV,106,北簡,971,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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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71號
原   告 詹文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志葦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瑪爾濟斯犬(寵物名:
吉米)乙隻,因原告未載該瑪爾濟斯犬之客觀現值,致本院無法
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陳報該瑪爾濟斯犬之客觀現值,並以該客觀
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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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