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07號
TCDV,90,重訴,207,200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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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高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叁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高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竤公司)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 四月十八日、八月二十二日、八月三十日邀同其餘被告丙○○○丁○○、戊 ○○、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四筆各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萬 元、一百萬元、九百五十三萬元及一百五十萬元,合計一千三百八十三萬元, 期限分別為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止、自八十九年八 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止、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 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利息 均採固定利率,各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五、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八點 五、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付,應按月攤還本息(第一、二、四筆)或利息(第 三筆),逾期攤還本息者,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且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高竤公司借款後,四筆借款 分別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十月二十九日(第二、三筆)、十月三十一日起 即不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契約被告高竤公司所負債務,視 同全部到期,四筆借款本金尚欠一百三十八萬六千一百二十元、九十四萬四千 一百六十四元、九百五十三萬元、六十九萬三千六百四十八元,合計一千二百 五十三萬三千九百三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丙○○○丁○○戊○○乙○○等人則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給付之責任,為此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貸款契約書三紙、借據一紙約定書二份、簡易資料查詢表四紙、客 戶資料查詢一紙。
乙、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高竤公司分別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八月二十二日、八月三十日 邀同其餘被告丙○○○丁○○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四 筆各為一百八十萬元、一百萬元、九百五十三萬元及一百五十萬元,期限分別至 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十 月三十一日止,利息均採固定利率,各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五、百分之 十一、百分之八點五、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付,應按月攤還本息或利息,逾期攤 還本息者,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高竤公司借款後,四筆借款分別自八十九年十月 十九日、十月二十九日(第二、三筆)、十月三十一日起即不依約繳納本息,屢 經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前後本金合計尚 欠一千二百五十三萬三千九百三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情,業 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三紙、借據一紙約定書二份、簡易資料查詢表四紙、客戶資 料查詢一紙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 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該等事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三、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 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 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 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意旨參照);而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 或一部之給付。是本件被告高竤公司向原告借款既未依約清償而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同到期,且被告丙○○○丁○○戊○○乙○○為其連帶保證人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借 款一千二百五十三萬三千九百三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國精
~FO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壹佰叁拾捌萬陸│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 │仟壹佰貳拾元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一 │ │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玖拾貳萬肆仟壹│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 二 │佰陸拾肆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 │率百分之十一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玖佰伍拾叁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 三 │ │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 │陸拾玖萬叁仟陸│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
│ 四 │佰肆拾捌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 │ │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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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