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727號
TPEV,106,北簡,727,201701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27號
原   告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 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 105 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參,其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
蒂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