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632號
原 告 詹采昀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萬9,000元,應繳裁判費
3萬4,9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
4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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